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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191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191號

聲請人
甲○○

 1相 對 人 九龍加油站有限公司

上開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日起展延至民國一○○年四月十九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 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九龍加油站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95年度司字第202 號准予備查在案。因債權未能於清算期間內收回,目前與債務人進行協商中,導致無法於清算期間內完成清算,爰依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展期清算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民國95年10月20日就任九龍加油站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95年度司字第202 號函准予備查,嗣經本院數次准予展延清算期間至99年10月19日止。聲請人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係於95年10月20日就任九龍加油站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其清算期間經前次展延後,於99年10月19日屆滿6 個月,故本件應准自99年10月20日起展期6 個月而至100 年4 月19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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