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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199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199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慶達設備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報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慶達設備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展延至民國一○○年五月十三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34 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慶達設備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所得申報至今尚未完成,無法於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爰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間等語。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司字第146 號案卷核閱屬實,聲請人於98年5 月13日就任清算人,嗣因無法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請求展期清算,核聲請人向本院所為之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故本件清算期間應准自99年11月13日起續予展延6 個月至100年5 月13日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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