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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200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200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首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首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年五月二十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334 條,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首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首創公司)之清算人,前經鈞院99年度司司字第61號裁定准予備查在案,惟因目前公司尚有債權債務尚在處理,清算程序無法於期限內完結,為此,依法聲請准予將清算期限展期6 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首創公司之清算人,於99年8 月4 日經本院以99年度司司字第61號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是以本件聲請,經核與法並無不合,爰准其清算程序展期至100 年5 月20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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