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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202號

聲報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202號

聲請人
陳富華
相對人
億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公司清算乃以了結解散公司之一切法律關係,並分配其財產為目的之程序。此由公司法第334 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即可得知,是以公司清算完結,應以了結公司現務為前提。復按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已完成億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勝公司)清算,爰依公司法第93條、第331 條規定聲報清算完結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惟未依前揭規定附具下列資料:結算表冊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4 日桃院永民蓮99年度司司字第202 號函限期聲請人於本通知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上開資料,上開裁定並於99年11月9 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惟聲請人於99年11月12日之補正狀,並非本院所需之文件。準此,本件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既未依上揭規定附具本院命其補正之相關證明資料,則其遽而聲報清算完結,於法顯屬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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