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2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204號
- 聲請人
- 陳美玲
- 相對人
- 寶麗覆膜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前 列 2 人
- 代理人
- 林凱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寶麗覆膜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延至民國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113 條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美玲係寶麗覆膜有限公司(下稱寶麗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98年度司字第115 號核備在案,經鈞院99年度司司字第31號裁定准予延展6 個月,依法應於99年11月26日前清算完結,惟寶麗公司之清算事務尚未終結,致無法於清算期限內完結,爰聲請准予延期清算等語。
三、查聲請人於98年5 月27日經本院選任為寶麗公司之清算人,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司字第115 號選派清算人卷證屬實,其清算期間算至99年11月26日屆滿6 個月。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准本件清算期間自99年11月27日起展延6 個月至100 年5 月26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