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2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206號
- 聲請人
- 呂理胡律師即己碌有限公司清算人
- 相對人
- 己碌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己碌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13 條,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97年度司字第62號裁定選派為己碌有限公司(下稱己碌公司)之清算人,惟因本公司之財產不足清償債務,聲請人依法聲請宣告破產,經鈞院99年度破字第7 號裁定駁回,是以無法於法定期限完結清算,為此,依法聲請准予將清算期限展期6 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97年12月19日經本院97年度司字第62號選任為己碌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是以,本件聲請,經核與法並無不合,爰准其清算程序展期至99年12月19日。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