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2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212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一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報為相對人一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經核係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徵收費用新台幣1 千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公函或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資產負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