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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22號

聲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22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華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報為相對人華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經核係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徵收費用新台幣1 千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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