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22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華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報為相對人華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經核係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徵收費用新台幣1 千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22號
上列聲請人聲報為相對人華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經核係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徵收費用新台幣1 千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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