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220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220號

聲請人
徐發政
相對人
泰聯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泰聯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年六月一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 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98年12月2 日聲報就任為泰聯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清算程序仍在進行中,無法於期間內完結清算,爰依法聲請准予延長清算期間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於98年12月2 日就任清算人,經聲報本院以98年度司字第342 號准予備查,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卷宗核閱屬實,今聲請人以未能處理完畢清算事務為由,再聲請展延清算期間6 個月至100 年6 月1 日止,經核與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