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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31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31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林凱律師
相對人
寶麗覆膜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寶麗覆膜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113 條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係寶麗覆膜有限公司(下稱寶麗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98年度司字第115 號核備在案,經鈞院98年度司字第327 號裁定准予延展6 個月,依法應於99年5 月27日前清算完結,惟寶麗公司之清算事務尚未終結,致無法於清算期限內完結,爰聲請准予延期清算等語。

三、查聲請人於98年5 月27日經本院選任為寶麗公司之清算人,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司字第115 號聲報清算人卷證屬實,其清算期間算至99年5 月27日屆滿6 個月。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准本件清算期間自99年5 月28日起展延6 個月至99年11月27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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