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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32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32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高億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億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 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98年5 月21日呈報就任為高億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下稱高億公司)之清算人,惟因高億公司尚有另案違反就業服務法遭科處罰鍰60萬,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後,現正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尚未確定。是以該項罰鍰應否繳納仍有疑義,爰依法聲請展期6 個月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係於98年5 月21日就任高億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98年度司字第197 號准予備查,嗣後以98年度司字第314 號聲請展期清算,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核閱屬實。其清算期間於99年5 月20日屆滿6 個月,故本件清算應准自99年 5月21日起展期6 個月而至99年11月20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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