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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48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48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歐美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期間准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34 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歐美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美德公司)已於97年6 月7 日開始清算,因公司尚有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無法於6 個月完成;已於97年12月、98年5 月及98年11月依公司法規定向法院聲請清算展期,並經鈞院裁定准予展延至99年6 月6 日,再因無法於6 個月完成,特依公司法規定向法院聲請清算再展期6 個月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向本院呈報於民國99年2 月1 日就任歐美德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99年度司字第36號備查在案,此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核閱無訛。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准歐美德公司清算期間續予展延6 個月至99年12月6 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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