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54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旭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旭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34 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94年5 月21日聲報就任為旭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因公司與債權人間之相關債權債務仍在協商中,致無法於期間內完結清算,爰依法聲請准予延長清算期間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於94年5 月21日就任清算人,經聲報本院准予備查後,並經本院以94年度司字第225 號、95年度司字第92號、95年度司字第223 號、96年度司字第117 號、96年度司字第280 號、97年度司字第107 號、97年度司字第270 號、98年度司字第147 號裁定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98年11月20日,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卷宗核閱屬實,今聲請人以未能處理完畢清算事務為由,再聲請展延清算期間6 個月至99年11月20日止,經核與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