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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59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59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東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東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113 條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東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東奇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98年度司字第174 號(聲請狀誤載為97年度司字第151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因東奇公司帳務結算程序繁雜,雖經本院98年度司字第353 號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至民國99年6 月28日止,惟東奇公司所有財產已遭債權人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目前尚未拍賣終結,實無法於99年6 月28日前完結清算程序,爰聲請本院准予展延清算期間6 個月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影本4 件為證,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司字第174 號聲報清算人、98年度司字第155 號、98年度司字第353 號展期清算、98年度司字第50號解任清算人等卷證,查明屬實,東奇公司清算期間原應於99年6 月28日屆滿,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准東奇公司清算期間續予展延6 個月至99年12月28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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