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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6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6號

聲請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鄭艷枝
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相對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
花旗(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代理人
蔡詩懿
相對人
廣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振運
相對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8日所為之裁定,有誤算之情形,經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附件一之更生方案,應更正為附件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而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祇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即有上開法條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就附件一之更生方案,關於每期各債權人可分配金額之計算記載有誤,為杜爭議,並保障各債權人之公平受償,爰依職權予以修正更生方案如附件二。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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