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6號
- 聲請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相對人
- 鄭艷枝
- 代理人
- 邱奕澄律師
- 相對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璟璇
- 相對人
- 花旗(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管國霖
- 相對人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益民
- 代理人
- 蔡詩懿
- 相對人
- 廣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振運
- 相對人
-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萬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8日所為之裁定,有誤算之情形,經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附件一之更生方案,應更正為附件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而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祇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即有上開法條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就附件一之更生方案,關於每期各債權人可分配金額之計算記載有誤,為杜爭議,並保障各債權人之公平受償,爰依職權予以修正更生方案如附件二。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