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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7號

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7號

聲請人
債務人
羅國雙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美國運通信用卡)
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代理人
洪佩君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楊淑貞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玉惠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代理人
廖克修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陳眉秀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161 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據債務人所提出之資產表,其名下財產2006年份重型機車乙輛、桃園縣龍潭鄉○○○段第1136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下稱龍潭土地)及門牌號碼桃園縣楊梅市○○街378 巷22號3 樓房屋之1421建號建物暨座落基地桃園縣楊梅市○○○○段大金山下小段第65-4地號土地(下稱楊梅房地),該楊梅房地業由內政部營建署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 下同)280萬元之第一順位抵押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設定最高限額36萬元之第二順位抵押權,並有內政部營建署陳報抵押債權剩餘數額為2,178,201 元,有債權表乙份附卷可參。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8日召開債權人會議,經該會議同意就前開不動產應予變價處分,其餘財產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經查,龍潭土地經本院定期於100 年2 月21日、3 月23日分別進行第一、二次拍賣程序,經應買人於第二次拍賣程序以272,000 元為最高標得標,並由共有人以同一價格主張優先承買權在案,另楊梅房地經本院定期於100 年3 月2 日以鑑定價格2,678, 000元進行第一次拍賣,惟無人應買,苟前開不動產再經減價為214 2,400 元進行第二次拍賣程序,其價格尚不足清償優先債權,爰依職權將不動產返還予債務人。前揭龍潭土地經共有人解繳價款272,000 元到院後,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是本件可供清算債權分配之清算財團財產共計272,000 元。綜上,本院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可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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