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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2號

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2號

債務人
翁葆芫即翁春貴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
大谷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餘祥
債權人
余東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淨河
債權人
翁秀梅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本條例) 第118 條第1 款及第3 款規定,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與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次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又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本條例第123 條第1 項、第129 條第1 項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翁葆芫即翁春貴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民國99年度消債清字第168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裁定書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97、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載,其名下財產有不動產3 筆(桃園縣中壢巿復興段2133地號及其上5138、5152建號),前揭不動產經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49309 號案件拍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償後尚有餘額新台幣136,201 元,有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49309 號分配表附卷可稽,該筆餘額經解繳到本案,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綜上,本院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玟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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