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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

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宗孟
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謝政達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李雯雯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
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池野淳一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99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裁定一紙在卷足憑。次查,據債務人提出之資產表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示,債務人名下名下除有南山人壽保單乙份外,別無其他財產,復經本院向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查前開保單之解約金數額,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覆債務人名下之有效之保單以99年6 月28日試算辦理終止可領回之金額,為新台幣11,566元,有陳報狀在卷可稽。再查,債務人未曾有婚姻關係,是以,亦無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資行使,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電子閘門戶役政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據上,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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