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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盧正昕、韓蔚廷、李鐘培、汪國華、邱正雄、齊百邁、洪信德、蔡榮棟、管國霖、曾璟璇、李健偉、辜濂松

  • 原告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豐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光民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劉育麒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花旗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洪佩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明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1號債 務 人 林明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王光民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 理 人 劉育麒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代 理 人 洪佩君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54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據債務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和本院依職權所調閱之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資料顯示,其名下財產有1988年份汽車乙輛及門牌號碼桃園縣大溪鎮○○路○ 段159 巷82弄12號房屋暨座落基地,另查得債務人尚有南 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9 日 召開債權人會議,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僅就債務人持有上開不動產應有部分以新臺幣(下同)15萬元為底價進行拍賣,若無人應買則同意將不動產返還債務人,另南山人壽保單價值解約金應予進行分配,其餘財產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綜上,前揭不動產經本院定期於100 年1 月25日進行拍賣然無人應買,另保單經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繳保單解約金25,652元到院後,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是本件可供清算債權分配之清算財團財產共計25,652元。本院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可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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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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