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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1號

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1號

債務人
楊佳臻即楊愛麗
代理人
江根德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王廷元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理人
劉育麒
債權人
台新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99年度消債清字第82號裁定一紙在卷足憑。次查,參酌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債務人聲請更生時名下雖有桃園縣八德巿茄明段363 地號及其上1220建號之不動產,惟業已經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22240 號案件拍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有不足受償額新台幣(下同)112 萬2711元,有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22240 號分配表附卷為憑(98年消債更第91號卷第9 頁、98年司執消債更第165 號卷第123 至124 頁)。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資產表與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及其前夫黃昱騫97年、98年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所載,其前夫名下無任何財產,應無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資請求。又債務人雖曾於國寶人壽、保誠人壽、國際紐約人壽、國華人壽、遠雄人壽投保,然經本院函查上開公司,僅國寶人壽有保單解約金795 元,其餘保單均已失效無解約金。另債務人名下尚有92年出廠之輕型機車一輛,惟該車依經濟部所定機車使用折舊年限早已無殘餘價值。是參酌本件清算之程度,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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