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Prime Fou.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291號聲 請 人 Prime Fou.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陞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昭慶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公司設立登記資料,並表明聲請人公司中文譯名。 二、表明正確相對人姓名究為林昭慶抑或甲○○。 三、表明本件本票是否有為付款之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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