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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30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303號

聲請人
甲○○

壹、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鳳連即大盛企業社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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