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303號聲 請 人 甲○○ 壹、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鳳連即大盛企業社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 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