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230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2309號
- 聲請人
- 祥曜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隆精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表明提示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2309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隆精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表明提示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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