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2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2402號聲 請 人 力豐石材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原名:吳恒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補正聲請狀底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