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24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2402號
- 聲請人
- 力豐石材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原名:吳恒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補正聲請狀底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2402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原名:吳恒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補正聲請狀底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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