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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2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0 日

  • 原告
    力豐石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2402號聲 請 人 力豐石材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原名:吳恒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補正聲請狀底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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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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