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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3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
    凱撒衛浴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3617號聲 請 人 凱撒衛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信宏營造事業有限公司、甲○○、丙○○等三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本票是否已為付款之提示?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請補提示本票請求付款之「提示日」(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第1 項、第85條第1 項及第95條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本票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否則即不得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 貳、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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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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