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36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3651號
- 聲請人
- 樺鑫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利息應自提示日(96年10月1 日)起算,請更正請求之聲明,並更正附表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