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58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10 日
- 當事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5837號聲 請 人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高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黎世治即宏鼎企業社、張慧月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相對人宏鼎企業社(獨資商號)之負責人非張慧月,請表明其目前正確之負責人,並更正聲請狀之記載。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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