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6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6191號聲 請 人 陳瑞銘即弘億五金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秉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本票號碼:661028、661040號之本票記載發票日民國97年2 月30日及98年2 月30日並不存在,請表明正確發票日及提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