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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74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74號

聲請人
億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永大富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1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一七四號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一四四九號提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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