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太子香格里拉社區管理委員會、東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92號聲 請 人 太子香格里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張立業律師 相 對 人 東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乙○○與東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東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參仟零捌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同法第77條之23,訴訟文書之影印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得列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二、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28號民事判決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東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和公司)及乙○○連帶負擔1/100 ,餘由被告東和公司負擔2/10,原告太子香格里拉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太子委員會)負擔8/10。全案未經上訴而於99 年6月18日告確定。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太子委員會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 │計算書 │ ├──────────┬─────────────┬─────────┤ │項 目│金 額 (新台幣)│備 註 │ ├──────────┼─────────────┼─────────┤ │第一審訴訟費用 │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 │由原告即聲請人太子│ │ │ │委員會預納(本院 │ │ │ │97年度訴字第1228號│ │ │ │卷宗第1 頁、台北地│ │ │ │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 │ │ │2996號卷宗第1 頁)│ │ │ │。 │ │ │影印費234元 │由原告即聲請人太子│ │ │ │委員會預納(本院97│ │ │ │年度訴字第1228號卷│ │ │ │宗二第205 頁、99年│ │ │ │度司聲字第192 號聲│ │ │ │請人提出之單據)。│ │ │ │ │ │ │鑑定費100,000元 │由原告即聲請人太子│ │ │ │委員會預納(本院97│ │ │ │年度訴字第1228號卷│ │ │ │宗三第121 頁、99年│ │ │ │度司聲字第192 號聲│ │ │ │請人提出之單據)。│ ├──────────┴─────────────┴─────────┤ │備註1.聲請人聲請影印費34,000元顯屬過高,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案卷宗審閱│ │ ,97年12月4 日言詞辯論筆錄,法官僅諭知原告應提出94年4 月到97年│ │ 1 月之財務報表影本予被告乙○○,又依該卷宗所附上開資料頁數為同│ │ 卷第226 頁至第321 頁,依原告影印費單據以每頁0.9 元計算,以及一│ │ 本裝訂費,共計234 元【計算式:(321-226+1 )*0.9+148】。 │ │備註2.相對人即被告乙○○與東和公司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166 元【│ │ 計算式:(16,345+234+100,000 )*1/100】。 │ │ 相對人東和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23,083元【16,345*99/100*2/10│ │ 】。 │ │ 聲請人太子委員會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92,331元【16,345*99/100*8/│ │ 10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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