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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3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3號

聲請人
王聲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祥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 245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台幣14萬元為擔保金,並以鈞院99年度存字第187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聲請人對相對人之債權全部業經鈞院以99年度司促字第3623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爰聲請返還上開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提存書暨繳款收據、假扣押裁定及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等為證。

二、按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亦同。均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5 款訂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於辦理提存事件後,既已就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對相對人祥永實業有限公司取得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確定支付命令(即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3623號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即得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無庸再由法院裁定命返還提存物。從而,聲請人本件返還提存物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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