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3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325號
- 聲請人
- 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鉅碩網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即鉅碩工業股份有限公
- 相對人
- 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於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89年度裁全字第4707號假處分裁定,以鈞院89年度存字第2802號提存事件,提存新台幣(下同)20萬元為擔保。茲因聲請人已撤銷假處分裁定,況且未曾對相對人之財產聲請執行,爰依法聲請返還上開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辦理上開提存後,並未對相對人實施假處分強制執行等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是以依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聲請人得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取回提存物,毋庸聲請本院裁定,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