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346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346號

聲請人
陳榮昌即元益企業社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二七一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捌萬元,就相對人楊連寶部分,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第104 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第106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此所謂訴訟終結,應從廣義解釋,包括執行程序終結在內,亦即債權人若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復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不妨適用上開條文之規定,准許債權人領回其因聲請假扣押而提供之擔保金,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61 號裁判意旨足資參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97年度裁全字第4965號民事裁定,曾提供新台幣(下同)18萬元為擔保物,並以鈞院97年度存字第271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聲請撤回97年度司執全字第2131號假扣押執行程序,並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後,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乃依法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上開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確於98年12月23日撤回97年度司執全字第2131號假扣押執行程序,並於98年12月28日以本院98年司全聲字第88號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與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訴訟終結之要件相符。嗣後聲請人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楊連寶行使權利之通知,業經本院99年度壢簡聲字第52號准為公示送達,由聲請人99年7 月30日登載報紙,於99年8 月19日生送達相對人之效力,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對所附通知之函、公告、報紙無訛,足堪認定。次查,相對人於上開期間內並未行使權利之事實,則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無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 紙、台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10月1 日苗院源民字第26833 號函1 紙在卷足憑。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