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472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472號

聲請人
德錦國際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雍昌
相對人
上和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怡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此觀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98年度司裁全字第1064號假扣押裁定,以鈞院98年度存字第2608號提存事件提存20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以鈞院98年度司執全字第1544號實施假扣押執行。嗣後聲請人已於訴訟終結後,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力而未行使,爰聲請准予返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惟聲請人對相對人之假扣押執行程序,因無正當理由拒為強制執行所需之一定行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而遭本院98年度司職全字第154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是以聲請人並未對相對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未執行證明後,即得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提存物,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