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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528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528號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相對人
岡鴻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國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一一○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現金或同面額之九十九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且第105 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1197號假扣押裁定,而以99年度存字第1105號提存面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在案。茲因前開公債業已屆期,亟需領回,為此聲請變換以同面額之99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提存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存字第1105號、99年度司裁全字第1197號卷宗核閱屬實。而經核以現金或同面額之99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變換原本院99年度存字第1105號之提存物,對相對人之權利並無損害。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揆諸首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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