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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892號

變賣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王兆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892號

聲請人
唐永洪律師

被 繼承人 李素真   生前最.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李素真所有坐落桃園縣桃園市○○段埔子小段1722-18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之616 )及門牌桃園縣桃園市○○○街226號六樓之2房屋。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李素真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此觀民法第1179條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又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29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素真遺產管理事件,前經鈞院以95年度財管字第72號裁定指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業已依法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在案。查被繼承人所遺有如主文所示之遺產,有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光公司),為第三人摩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摩思公司)擔保債權,而其債權人未聲請拍賣抵押物。經向億光公司及摩思公司函請確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3,685,439元(自存證信函到億光公司及摩思公司翌日起十五日即99年11 月25日為確定日),因已超過最高限額400萬元,故僅得以400 萬元範圍內擔保。為清償前開抵押權人之債權而有變賣遺產之必要,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2 項後段規定,聲請法院許可變賣如主文所示之遺產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以95年度財管字第72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李素真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為公示催告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申報債權期間已經屆滿,並依法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等事實,經本院職權調取前揭民事卷宗核閱無訛。又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72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被繼承人李素真所遺有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摩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付帳款彙總表、中壢建國路郵局存證信函第1527號(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自可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主張為清償抵押權人之債權而有變賣遺產之必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兆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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