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7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碧綠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5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4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