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2號
- 上訴人
- 樺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耀德
- 被上訴人
- 全省企業水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耀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3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8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1 萬5,8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9,7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