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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
    林哲賢

  • 當事人
    桃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旭海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40號上 訴 人 桃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誠 被 上訴人 旭海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弘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9年度建字第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7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2,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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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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