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47號原 告 松柏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天源 訴訟代理人 林邵樵 方玉珠 被 告 桃園縣桃園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蘇家明 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律師 複代理人 王道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9 月19日上午11點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開庭(桃園市○○路120 號簡易庭大樓)。 二、兩造均應於開庭當日具狀說明,系爭履約保證金究係現金或支票或本票?如係支票或本票,請提出相關影本到院(原告並應陳報是否變更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