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桃園縣桃園市公所、蘇家明、松柏林企業有限公司、林天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47號上 訴 人 桃園縣桃園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蘇家明 被上 訴人 松柏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天源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0月17日本院99年建字第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3 萬63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5,15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