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58號
- 原告
- 英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筠喬
- 被告
- 大陽洲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素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大陽洲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陽洲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⒈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403,943元,應繳裁判費64,4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尚應補繳63,959 元。
⒉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