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58號原 告 英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筠喬 被 告 大陽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大陽洲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陽洲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⒈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403,943 元,應繳裁判費64,4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尚應補繳63,959 元。 ⒉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王奐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