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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智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智字第1號

原告
美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聯振電子有限公司(原名為連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此觀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 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規定甚明。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為中華民國專利證書號M269555 (申請案號為000000000 )新型專利「大儲能電感線圈結構改良」(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系爭專利自公告日即民國94年7 月1 日起生效,詎被告自95年起迄今,侵害原告之系爭專利製造電感線圈,販售予第三人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技嘉公司)與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神達公司)等大廠,由被告提供予技嘉公司與神達公司之產品規格可知被告製造之電感線圈均已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範圍內,侵害原告之系爭專利,原告依專利法第84條、第85條第1 項第1 款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核屬依專利權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揆之前揭規定,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為管轄法院,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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