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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

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楊晴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湯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並陳述意見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致本院無從審酌本件是否確有清算原因存在,爰定期命補正並陳述意見,如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晴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應表明下列事項,及提出證明文
    件:
  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二、債務人清冊,並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
    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若無債務人亦應說明)。
三、提出服務於廣興機電股份有限公司98年1 月起迄今之每月薪
    資證明文件(如:薪資單正本或匯款明細)。
四、提出聲請人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說明聲請人之住所地「桃園縣桃園市○○街165-3 號11樓」
    是否為承租(若是請提出租賃契約書及每月繳納房屋之證明
    文件),並提出上開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六、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配偶及子女,如有請提出配偶及子女96、
    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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