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1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金晶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破產財團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3,412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 元,聲請人尚未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1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破產財團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3,412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 元,聲請人尚未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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