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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1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1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金晶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破產財團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3,412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 元,聲請人尚未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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