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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3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3號

聲請人
承佑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即承佑文化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承佑文化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承佑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承佑公司)因經營不善,業經主管機關以民國97年10月6 日經授中字第09735223910 號函予以廢止登記在案,並向鈞院聲報以甲○○為清算人,經鈞院以99年2 月23日桃院永民瑞99年度司字第47號函准予備查。經檢查承佑公司財產情形,承佑公司之資產僅新臺幣(下同)1,497,684 元(詳附表所示),然債務已達3,694,768 元,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聲請人爰依公司法第89條第1 項、破產法第57條規定,聲請宣告承佑公司破產等語。

二、按公司於清算完結,清算人將結算表冊送請股東會承認後,依公司法第93條第1 項、第331 條第4 項規定,向法院所為之聲報,僅屬備案性質,法院之准予備案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是公司是否清算完結,法人人格是否消滅,應視其已否完成『合法清算』,並依非訟事件法第37條規定,向法院辦理清算終結登記而定;所謂清算終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不以法院之備案為依據;公司清算人於清算完結後,除應分別依公司法第92條、第93條第1 項、第33 1條第1 項、第4 項之規定,請求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並向法院聲報外,尚須依非訟事件第37條之規定,向法院辦理清算終結登記,清算事務至終結登記後,始告全部辦理完竣;依非訟事件法第40條規定,其公司登記亦自清算終結登記後銷結,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21 號裁判意旨可參。查,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人,並經本院以99年2 月23日桃院永民瑞99年度司字第47號函准予備查一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查閱無訛,惟聲請人承佑公司尚積欠營業稅款3,691,438 元一情,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99年3 月31日財北國稅中南服字第0990201576號函附上開民事卷宗可稽,揆諸上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聲請人既未完成合法清算,則其法人人格尚未消滅,自仍得提起本件破產聲請,合先敘明。

三、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又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破產法第57條、公司法第89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破產者,乃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時,為使多數債權人得公平滿足,就債務人之總財產,由法院參與其事,為一般強制執行之程序。故破產宣告之目的,在使全體債權人獲得公平滿足,其實質要件除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外,並以多數債權人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0325號判例參照)。次按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同法第148 條亦定有明文;是以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始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聲請,司法院25年院字第1505號解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9 號、96年度台抗字第398 號裁定意旨均可參照。再查,本件聲請人雖稱其債權人包括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邱清瀨2 人,惟就債權人邱清瀨部分,聲請人並未舉證證明邱清瀨為其債權人之證據,是聲請人此部分之主張,尚屬無據,是應認聲請人僅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1 名債權人;另聲請人雖主張其尚有資產1,497,684 元,惟觀諸其資產內容除留抵稅額96元外,其餘均為無形資產淨額(即媽祖、滿江紅、愛妳一萬年之連續劇著作權),且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亦自承,上開連續劇現均未播印而得收取著作權之收益,且承佑公司除上開資產外,名下並無其他任何資產等語,顯見聲請人無法支付破產管理人報酬等財團費用;從而,聲請人既僅有1 名債權人,且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亦無財產可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則本件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及宣告破產之實益。是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承佑文化有限公司財產狀況說明書┌──────┬───────┬────────────────┐│ 資產種類 │ 金 額 │ 備 註 ││ │ (新臺幣) │ │├──────┼───────┼────────────────┤│留抵稅額 │96元 │營業稅留抵未抵減金額 │├──────┼───────┼────────────────┤│無形資產淨額│454,818元 │係連續劇著作權,分15年攤提 ││:媽祖 │ │ │├──────┼───────┼────────────────┤│無形資產淨額│563,625元 │係連續劇著作權,分15年攤提 ││:滿江紅 │ │ │├──────┼───────┼────────────────┤│無形資產淨額│479,145 │係連續劇著作權,分15年攤提 ││:愛妳一萬年│ │ │├──────┼───────┼────────────────┤│合計 │1,497,684元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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