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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1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劉克聖卓立婷袁雪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118號

上訴人
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境庭
上訴人
大同化工原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昌
上訴人
宋國榮
上訴人
呂秋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代理人
謝玉玲律師
複代理人
林傳哲律師
被上訴人
張立業
訴訟代理人
王世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00 年1 月20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行準備程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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