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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8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186號

反訴原告即

上訴人
吉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宏清
法定代理人
反訴被告即
被上訴人
麒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毅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3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利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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