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8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186號
反訴原告即
- 上訴人
- 吉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宏清
- 法定代理人
- 反訴被告即
- 被上訴人
- 麒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毅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3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