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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官
    陳婉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186號反訴原告即 上 訴 人 吉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宏清 反訴被告即 被上訴人  麒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毅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3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利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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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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