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186號反訴原告即 上 訴 人 吉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宏清 反訴被告即 被上訴人 麒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毅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3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利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