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65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廣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仇培峯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複代理人 林傳欽 被 上 訴人 即 上 訴人 聯盛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杰 被 上 訴人 即 上 訴人 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永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范智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65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聯盛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盛發公司)、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毅嘉公司)對於中華民國99年3 月30日本院桃園簡易庭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據上訴人聯盛發公司及毅嘉公司於99年6 月18日所提之上訴聲明更正及補充理由狀,上訴人聯盛發公司之上訴利益金額茲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3,86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120元;上訴人毅嘉公司之上訴利益金額則核定為701,8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41 條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聯盛發公司、毅嘉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