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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24號

聲請人
即原告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即被告
長隆精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983號第一審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被告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計算書┌─────────────┬─────────────┬──────────┐│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裁 判 費 │ 14,167元 │ │├─────────────┼─────────────┼──────────┤│共 計 │ 14,167元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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